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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物业服务采购项目成交公告 ·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物业服务项目询价采购公告 ·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6年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预算公开 ·2026年孟津县人民法院预算公开 ·孟津县人民法院2024年度省直部门决算公开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2024年度省直部门决算公开 ·2025年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预算公开 ·2025年孟津县人民法院预算公开 ·孟津县人民法院2023年决算公开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2023年度省直部门决算公开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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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6)豫0308刑他2号 罪犯马利克,男,汉族,1983年8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27************,初中文化,户籍地及住河南省宜阳县柳泉镇西高村。 2024年9月25日,马利克因犯非法经营罪、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宜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同年9月27日被羁押于宜阳县看守所,2025年5月21日被释放,因患病同日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一年,期限自2025年5月21日至2026年5月20日。2025年9月24日我院作出(2025)豫0308刑初12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马利克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与前罪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7000元。(羁押236天,折抵刑期236天;监外执行一年,折抵刑期一年;剩余刑期1年2月5天。)判决生效后在交付执行过程中,2026年5月21日我院决定对马利克收监执行;2026年5月26日洛阳市孟津区看守所出具暂不予收押说明,以罪犯马利克患有疾病或者身体受到严重伤害,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为由暂不予收押;2026年6月2日,罪犯马利克以其患有严重疾病看守所不予收押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依法委托,2026年6月12日罪犯马利克在开封市第一人民医院接受刑事医学鉴定。2026年6月25日,开封市第一人民医院作出刑医鉴【2026】211号罪犯病情诊断,医学诊断意见为:慢性肾脏病5期;维持性血液透析状态。并于同日作出条款查询说明,综合分析认为:被鉴定人马利克目前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六条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开封市第一人民医院罪犯病情诊断书,关于被鉴定人马利克病情诊断在《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中的条款查询说明,以往的诊断证明、检验报告单、血液透析(过滤)记录表单,宜阳县人民法院监外执行相关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依照相关规定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召开听证会进行了听证,孟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到庭履行法律监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到庭监督,罪犯马利克到庭参加,参会人员对马利克的监外执行程序无异议。同日,我院向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检察院送达征求审查意见函征求检察机关的意见,后检察机关书面复函,同意对马利克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认为,马利克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因其系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如下: 对罪犯马利克暂予监外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限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计算。) 本决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二六年八月十九日
· 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于2026年5月22日组织了物业服务项目的询价采购。询价小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评审,按照询价小组评定推荐意见,现将结果公告如下: 1.采购单位: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 2.询价公告发布日期:2026年5月18日 3.评审日期:2026年5月22日 4.成交结果: 成交单位 成交价格(元) 洛阳清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815968.00 5.询价小组成员 韩晓君 温建坡 马孟娜 6.其他补充事项 供应商对成交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本成交公告发布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现场方式向采购单位一次性提出质疑(法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一并提交质疑文件原件及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提交或未按照要求提交的质疑函将不予受理。 7.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按以下方式联系 联系人:韩主任 联系电话:63158106 地址:洛阳市孟津区朝阳大道与咸宁路交叉口东 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 2026年5月22日
· 项目概况: 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物业服务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洛阳市孟津区朝阳大道与咸宁路交叉口东孟津区法院六楼三号会议室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6年05月22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物业服务项目 2、采购方式:询价采购 3、预算金额:870000.00元 4、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4.1、采购内容:孟津区人民法院审判大楼设备日常管理与养护(含供电系统、给排水系统、消防系统等)、环境卫生管理、绿化养护管理、公共秩序维护(车辆出入查验、总监控值班等)、后勤服务(车辆驾驶)等服务工作。孟津区人民法院三个派出法庭秩序维护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4.2、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4.3、服务要求:合格,满足采购人要求; 4.4、服务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一年; 4.5、标段(包)划分:本项目共划分为一个包; 二、供应商资格要求:供应商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获取采购文件 1、时间:2026年05月19日至2026年05月21日,每日上午08:30至12:00,下午14:30至18: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洛阳市孟津区朝阳大道与咸宁路交叉口东孟津区法院六楼三号会议室 3、方式:现场获取:领取时需携带《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以上证件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1套,复印件每页均须加盖单位公章,必须是清晰、完整的,供应商应将相关证件的变更、延期等材料一并复印盖章,资料不完整不清晰的不予接纳。 四、采购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及地点 1、时间:2026年05月22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 2、地点:洛阳市孟津区朝阳大道与咸宁路交叉口东孟津区法院六楼二号会议室 五、响应文件的开启时间及地点 1、时间:2026年05月22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 2、地点:洛阳市孟津区朝阳大道与咸宁路交叉口东孟津区法院六楼二号会议室 六、采购人名称、地址、联系人和电话: 名称: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 地址:洛阳市孟津区咸宁路与朝阳大道交叉口 联系人:韩女士 联系方式:0379-63158106 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 2026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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