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6)豫0308刑他2号
罪犯马利克,男,汉族,1983年8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27************,初中文化,户籍地及住河南省宜阳县柳泉镇西高村。
2024年9月25日,马利克因犯非法经营罪、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宜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同年9月27日被羁押于宜阳县看守所,2025年5月21日被释放,因患病同日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一年,期限自2025年5月21日至2026年5月20日。2025年9月24日我院作出(2025)豫0308刑初12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马利克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与前罪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7000元。(羁押236天,折抵刑期236天;监外执行一年,折抵刑期一年;剩余刑期1年2月5天。)判决生效后在交付执行过程中,2026年5月21日我院决定对马利克收监执行;2026年5月26日洛阳市孟津区看守所出具暂不予收押说明,以罪犯马利克患有疾病或者身体受到严重伤害,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为由暂不予收押;2026年6月2日,罪犯马利克以其患有严重疾病看守所不予收押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依法委托,2026年6月12日罪犯马利克在开封市第一人民医院接受刑事医学鉴定。2026年6月25日,开封市第一人民医院作出刑医鉴【2026】211号罪犯病情诊断,医学诊断意见为:慢性肾脏病5期;维持性血液透析状态。并于同日作出条款查询说明,综合分析认为:被鉴定人马利克目前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六条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开封市第一人民医院罪犯病情诊断书,关于被鉴定人马利克病情诊断在《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中的条款查询说明,以往的诊断证明、检验报告单、血液透析(过滤)记录表单,宜阳县人民法院监外执行相关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依照相关规定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召开听证会进行了听证,孟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到庭履行法律监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到庭监督,罪犯马利克到庭参加,参会人员对马利克的监外执行程序无异议。同日,我院向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检察院送达征求审查意见函征求检察机关的意见,后检察机关书面复函,同意对马利克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认为,马利克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因其系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如下:
对罪犯马利克暂予监外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限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计算。)
本决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二六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