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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打欠条 分手析产应偿还

  发布时间:2010-10-18 16:11:45


    梁某(男)与张某(女)经人介绍相识,两天后便开始一起生活。为表达结婚的诚意,梁某花去大量钱财,谁知张某却于几个月后与别的男人携手而去。为追回所花去的现金,梁某只好诉诸法律。近日,孟津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判令张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给梁某6000元,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11月,梁某与张某经人介绍相识,不久便开始同居生活,期间经济上互有来往。2010年2月,二人分手。梁某认为二人在同居期间张某花自己钱太多,多次找张某索要。张某给梁某打欠条一张,注明欠梁某6000元整。

    审理中,双方认可同居的基本事实,但梁某坚持主张除现金外,张某还应返还两部手机及被褥一套。而张某却认为,欠条是梁某逼迫所打,否认梁某为自己花去巨额现金和拿梁某手机之事,并称自己还有一些家电和生活用品在梁某处,应当带走。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同居期间互有经济往来,分手后产生纠纷。张某给梁某打欠条的行为系对自己应当付给原告现金进行的确认和承诺,张某辩称是被逼迫所写欠条,不符合情理,也无相关证据证明,不予采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6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双方互称对方还占有自己的其他财产,均无相关证据证明,又互不认可,法院无法认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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