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欠债不还,并且规避执行,不仅影响了司法公信力,还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这不,明明有偿还能力却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刘某,就因自己的不诚信行为付出了代价。
身边的事儿
2010年,新疆和田的阿某将重10.5公斤和35公斤的两块和田玉以人民币28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刘某。后双方商定,刘某自愿以一辆路虎、三辆宝马车折抵。但是,刘某将两块和田玉提走后并没有按约向阿某交付车辆。阿某多次索要后,双方再次达成还款协议,刘某依约向阿某支付了5万元现金并交付一辆作价90万元的宝马车,但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剩下的185万元。2013年9月,阿某向许昌市魏都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支持了其诉讼请求。
胜诉后,阿某又多次向刘某索要欠款,刘某依然拒不归还。2014年底,阿某向法院申请执行。魏都区人民法院先后执行了30万元,剩余的155万元欠款刘某拒不执行。
为此,法院协调了工商、税务、银行、房管局等部门,穷尽一切措施,加大对刘某财产线索的查询力度。在此过程中,法院发现刘某名下的汽车曾转手卖给他人,对方给其汇款390万元,均被刘某自行支配。
在法院执行期间,刘某仍有大笔资金往来,却拒绝向法院报告财产,魏都区法院以刘某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先后三次对其司法拘留15日,并罚款10万元。之后,刘某迫于压力支付给阿某10万元,并于2015年6月与阿某达成和解协议,刘某又支付阿某20万元。
法院同时查明,2010年,刘某以210万元的价格收购了王某的一块重63公斤的和田籽料,支付货款40万元。后王某去世,2013年,其妻图某和三个子女作为法定继承人,向法院提出判令刘某支付剩余货款170万元的诉讼请求。同年6月,法院支持了其诉讼请求。图某申请执行后,法院将刘某位于许昌市区的一套房屋执行拍卖,并将90万元执行款交付图某等人。在剩余80万元欠款未执行的情况下,刘某将其所有的四对紫檀木罗圈椅、56件玉石挂件等财产转移至他处,至今拒不执行支付下余欠款的义务。
结果
近日,许昌市魏都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案中,刘某对法院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刘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刘某表示会积极还款,认罪态度较好,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刘某拘役五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