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年过七旬的老人,在洗浴中心洗浴时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老人的妻子和女儿将洗浴中心告上法庭,要求洗浴中心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7万余元。法院能否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呢?
身边的事儿
贾某甲生于1940年9月26日。2016年1月25日上午,贾某甲到淅川县城的某洗浴中心洗浴,中途突发疾病。
洗浴中心工作人员在男宾洗浴部巡视时,发现贾某甲有异样,立即联合服务人员将其抬到更衣室并拨打了120,其间对其进行急救措施,后贾某甲被送至医院,经医护人员抢救无效死亡,经医学证明系心源性猝死。贾某甲生前在洗浴中心存放衣物等物品的储存柜钥匙一直由贾某甲的妻子吕某和儿子贾某乙保管,贾某甲死后遗物仍放置在存储柜中,未领取。
对于贾某甲的死亡,吕某、贾某乙与洗浴中心就善后和遗物返还一直无法达成一致协议。于是,吕某和贾某乙便将洗浴中心告上了法庭。
原告诉称,贾某甲虽然年事已高,但身体硬朗,无重疾,常年在城镇从事推拿按摩服务,冬季常到淅川县某洗浴中心洗浴。洗浴中心作为提供公共服务场所的主体,有义务保障顾客在其场所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但因洗浴中心的管理疏忽导致贾某甲死亡,对此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洗浴中心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7万余元;被告将贾某甲遗留于储存柜内的遗物(包括衣服、手机卡、现金等)返还给原告;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洗浴中心则辩称:贾某甲系突发急病猝死,贾某甲的死亡与第三人无关,洗浴中心也尽到了防止贾某甲遭受侵害的安全保障义务,实施了抢救。因此,贾某甲的猝死与洗浴中心无因果关系,应驳回原告的诉请。
结果
近日,淅川县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淅川县某洗浴中心赔偿原告吕某和贾某乙各项损失共计1.7万余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原告负担90%的案件受理费。
法理解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贾某甲作为一名76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人,对独自去公共浴池洗浴存在的风险应当具备合理的认知能力,但其未预见到或未采取一定的预防措施,最终导致意外发生,应对事故的发生和因此导致的损失承担90%的责任。被告某洗浴中心作为公共洗浴场所,其行业特点决定了经营场所的空气湿热且不能完全对流,也不能安装监控及时发现意外,故其应对老年人等行动不便的人群尽到合理的提示、告知和照顾义务。该案中,洗浴中心的工作人员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对贾某甲进行了救助并拨打120,已尽到了合理的照顾和救助义务,不存在过错。但事故发生前被告并未尽到危险预防义务,也不能证明在事发当天已设置安全提示警示牌,没有对作为高龄老人且独自一人前往洗浴的贾某甲合理提示,并在洗浴过程中对其进行特殊注意,存在过失,应当承担10%的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