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边的事儿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即将来临,作为一名消费者,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你知道如何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吗?近日,许昌市民关先生便遇到了难题。
关先生装修房子时货比三家,谨慎挑选木地板,最终在经销商王某的店内选中了一款背板呈网状结构、卡槽处均匀散布有孔的楠竹地板,在支付了200元定金后,王某当场将该竹地板实物样品交付给关先生。
此后不久,双方签订了订货合同单,王某将45箱地板送至双方约定的送货地点,关先生清点数量后支付了剩余货款。然而,就在安装竹地板的过程中,关先生发现安装的地板侧面卡槽处无孔,与王某提供的样品不一致,遂要求停止铺装,并要求王某按照样品供货或退货。但王某以生产厂家工艺改变、样品不再生产为由拒绝换货和退货。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关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王某退货并退还货款18250元,赔偿交通费300元、误工损失2000元。
在庭审中,王某拒绝退货退款,理由是自己虽然提供样品,但与关先生没有约定供货以样品为准,双方也未依照法律规定对样品进行封存,故不构成凭样品买卖合同关系。并且,竹地板在仓库已经经过关先生验货,安装前也征得关先生同意。
结果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在要求被告更换货物被拒后,原告请求被告退货并返还货款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予以支持,遂判决王某对交付给关先生的地板予以退货,并返还货款1.8万元;关先生请求被告赔偿交通费300元、误工损失2000元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法理解析
本案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原、被告双方是否构成凭样品买卖合同关系,二是原告是否履行对货物的检验义务。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所谓凭样品买卖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按货物样品确定买卖标的物的买卖合同。“本案中,原告到被告店中选中一款地热专用地板,付定金后并带走一块作为样品。后双方签订供货合同单,约定了商品名称、尺寸、数量和单价,但并未约定商品的外观特征、颜色、型号等。按照通常理解和交易习惯,交付货物应当符合样品的品质。原、被告双方以样品确定买卖标的物,符合凭样品买卖合同的特征,双方构成凭样品买卖合同关系。”
就本案而言,买卖合同标的物为竹地板,竹地板的安装是买卖合同的附随义务,应当由出卖人负责。“在竹地板安装的过程中,原告发现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约定,并立即通知了被告,此时被告尚未完全履行其作为出卖人的义务,故可认为原告及时履行了对标的物检验的义务和在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的义务。”承办法官说。
根据《合同法》第111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物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质量”包括标的物的品质和数量。本案中,被告交付的标的物外观特征和样品不符,即不符合双方的约定,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