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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存款丢失银行担责

发布时间:2016-12-27 14:43:36


    身边的事儿

    林先生的借记卡是2011年申办的,使用期间未曾丢失,也未出现异常情况。2015年10月的一天,林先生突然连续收到银行的转账短信,总计10余万元。

    经过查询,林先生得知,款项是由江西省南昌市一银行柜员机转出的,林先生急忙办理了挂失手续,并向当地警方报案,随后又至开卡银行所在地公安局报案。经公安侦查,仍未查获取款人。

    于是,林先生将开卡银行告上法庭,他认为,银行对自己的财产没有尽到保障交易安全的义务,存在过错,诉请判令银行全额赔付并支付利息。

    被告银行则辩称,涉案借记卡的交易记录都是凭密码进行的,林先生自己没有保管好密码,应该自行承担后果。经公安机关侦查,并未发现林先生有与案外人相勾结或恶意制造盗刷的事实。

    结果

    鲁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银行对林先生的损失全额赔付。

    法理解说

    法院审理后认为,林先生在被告银行处开设账户,双方成立储蓄合同关系,银行应

    当保障储户银行卡内资金安全。根据相关规定,使用涉案的储蓄卡取款必须具有卡和密码。因此,被告银行应当负有安全保障和谨慎审查银行卡所载账户信息和银行卡本身真伪的义务。

    该案中,被告银行不但不能证明林先生存在密码泄露的过错,也未能证明涉讼交易是林先生自己或其授权他人持真实的银行卡所为。而林先生在得知不法侵害发生后,及时与银行进行核对,并报案,已尽到了基本的谨慎义务和通知义务。所以,法院认为被告银行存在过错,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郭帅兵    

文章出处:河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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