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边的事儿
2015年8月1日,刘某(不负刑事责任)和方某(另案处理)在新县某小区楼道窃得殷某的一辆摩托车,后二人将该摩托车的图片上传到某同城网上,公开发出销售要约。
8月9日,张某登录某同城网看到该车信息,遂与刘某取得联系。交谈中发现,二人不仅同城,还是同县老乡。8月12日,刘、方二人主动将该摩托车骑到张某单位展示给张某看。据刘某介绍,这辆摩托车是几个月前买的,买的时候1万多,前一阵他骑车摔了一跤,车漆蹭掉了一点,不想要了,想以
5000元的价格卖出。尽管刘某不能提供任何发票或证件,但张某被外观时尚、价格心动的摩托车吸引住了,经过一番议价,张某最终以2000元价格予以购买(该车鉴定价值6334元)。张某随即用喷漆将该车更改为红色车身后自己使用。
结果
新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其坦白认罪,主观恶性较小,对其单处罚金刑以示惩戒。涉案摩托车已发还被害人殷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