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树木后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就采伐,谁知却触犯刑律。日前,孟津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滥伐林木犯罪案件,被告人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
2009年11月26日,杨某购得桐树32棵,杨树113棵。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其采伐。经鉴定,滥伐林木活立木蓄积共计30.3167立方米,其中桐树活立木蓄积12.023立方米,杨树活立木蓄积18.2937立方米。案发后杨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在审理中主动退缴非法所得64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违反森林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杨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认罪态度较好,主动退缴非法所得,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