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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车相撞保险公司理赔后向当事人追偿

发布时间:2016-12-12 09:35:59


    2012年4月16日,浙江某物流集散中心的半挂车,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不计免赔等险种。2013年3月29日,案外人李某驾驶该半挂车行驶至333省道桥头镇白垟工业区路段时,与被告张某驾驶的半挂车发生碰撞,导致两车受损,两车司机受伤。

    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经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被保险人浙江某物流集散中心因此事故向浙江省某法院起诉某保险公司,法院于2015年6月19日判决某保险公司向浙江某物流集散中心赔偿11.9万余元。现原告已履行完毕。今年8月,某保险公司向民权县法院提起诉讼,称:由于其承保的车辆负事故次要责任,在判决的赔偿额中其按责任要承担3.4万余元,剩余8.4万余元为原告代张某赔偿给被保险人的金额。刘某作为半挂车的所有人,应当承担共同赔偿的责任。现某保险公司已垫付全部车辆损失,故依法向张某和刘某索赔应当承担的赔款8.4万余元。

    结果

    民权县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张某给付原告某保险公司垫付的赔偿款8.4万余元。

    法理解说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系被告张某驾驶肇事车辆与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原告某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后,依法向被告人张某伟追偿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即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之后,有权在保险金额范围内向第三人追偿。

    该案中,原告已就诉争保险事故,按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支付了理赔款11.9万余元,由此依法取得了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故原告要求被告张某支付垫付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要求作为该半挂车所有权人的被告刘某承担同样责任的诉请,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存在过错,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刘某与被告张某之间对此次交通事故存在负有连带责任的法律关系,故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法院对于原告要求刘某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郭帅兵    

文章出处:河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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