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菜市场与人争卖馍摊位发生争吵厮打,致对方轻伤,本人获刑。孟津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伤害案件,被告人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该判决现已生效。
2009年7月1日下午,张某在某菜市场与毛某因卖馍摊位发生纠纷,将毛某打伤,致使怀孕37天的毛某受伤后流产。毛某的损伤经鉴定为轻伤。审理中,民事赔偿部分双方已协商解决,并已履行完毕,毛某对张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不能正确处理邻里矛盾,与毛某发生争吵、厮打,致毛某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审理中其家人主动赔偿了受害人损失,毛某对张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张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遂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