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后的王某未经妻子高某同意,擅自将二人婚后共同购买的房产低价卖给了自己与前妻的女儿,高某一气之下诉至法院。对此,法院会作出怎样的判决呢?
身边的事儿
王某和高某在不惑之年再婚,如今均年逾古稀。两人婚后在许昌市区购买了一套房屋。2015年,王某在未征得妻子高某同意的情况下,将这套房产以8000元的价格卖给了自己与前妻的女儿,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
对此,高某认为,王某明知该套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但仍以明显低于市场行情的价格卖给其女儿,系恶意串通,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合法利益,遂将王某及其女儿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属无效合同。
庭审中,王某称,该房屋原来确实属于他与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上世纪90年代,夫妻二人因经营保健品生意曾向亲朋好友借款70余万元。截至2015年7月,还下欠40余万元债务,夫妻俩商量好将来用房子偿还欠款。在将房屋卖给女儿时,王某与女儿达成协议,房产过户后,40多万元的债务将转到女儿名下,房产价值不足以偿还债务的部分,女儿继续负责替父母还债。
结果
近日,许昌市魏都区法院经审理,判决王某与其女儿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理解说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购买涉案房屋时,虽然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其名下,但购买该房屋和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均发生在与高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房屋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共同共有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为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该案中,王某没有有效证据证明其买卖该房屋时经过了高某的同意,其女儿明知涉案房屋系王某夫妻共同财产,且仅支付了8000元价款,王某的女儿对该房屋不构成善意取得,二被告签署的房屋买卖契约应属无效,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