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是构成社会最基本的单位,主要依靠婚姻关系来维系。婚姻案件的增多就意味着家庭的不稳定,家庭的不稳定则势必会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从而影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及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由此可见,在现阶段,离婚已不再是一个纯粹的个人问题,而是一个社会问题。我县是一个以农业生产为主的农业县,在我庭受理的离婚案件中,涉及农村的离婚案件占离婚案件总量的95%以上,基本可以反映我县农村近年离婚诉讼案件的情况,为了解我县农村离婚诉讼案件的主要特点、原因,做好离婚案件的审判工作,促进家庭和睦、新农村的社会和谐。笔者对我庭近四年的离婚案件进行了分析比较,现分析如下:
一、基本情况
年 份 2006 2007 2008 2009上半年
总案件数 243 289 227 156
离婚案件数 92 109 106 73
比 例 37.8% 37.7% 46.7% 46.8%
从上列数据可看出,离婚案件的数量总体上呈上升趋势,特别是2008年开始大幅度上升,且在民商事案件中占据较大比例。
二、引起离婚纠纷案件增多的原因
1、婚姻基础薄弱。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口流动日趋频繁,特别是农村青年,一般家庭经济状况相对困难,大多数外出打工,外出前经他人介绍相识,时间很短就草率成婚,其婚前相识时间短,了解不深,一方外出后双方又长期分居,婚后也难以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
2、经济地位的变化引发纠纷。夫妻结合本应以感情为基础,而在现实生活中,许多青年找对象往往只看重对方的家庭经济条件,一旦对方出现经济困难或婚后家庭出现“天灾人祸”,便主动提出离婚;也有的夫妻结婚时经济状况不太好,尚能相互信任、相互依靠,但经济生活条件迅速提高后,反而因一些小事,互不信任、相互猜忌,甚至发展到吵闹、打架和离婚。
3、对家庭缺乏责任心,婚外情现象较严重。许多农村青年一方或双方外出打工,长期两地分居,其中一方与异性接触机会多,且缺少父母的监督和帮助,加之其本身素质较低,极易受到社会丑恶现象的“感染”,以致出现第三者插足、包二奶、养情人、姘居、卖淫和嫖娼等对家庭严重缺乏责任心的危害行为,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甚至完全破裂。此类案件诉讼法院的高峰大多在长假节日前后。
4、一方长时间外出逃避债务,引发矛盾。主要表现在一方在农村生产经营过程中因经营不善,导致欠下金融部门及个人的债务。由于上述债务无力清偿,一般男方会选择消极的途径,长期外出逃避债务,只留下女方在家中应付债权人。为摆脱债务的困扰和生活上的拮据,女方往往会以脱离债务为目的提出离婚。
5、因家庭暴力(包括冷暴力)、一方有赌博、酗酒、好逸恶劳等严重恶习、患有严重疾病、被判处刑罚、家庭成员性格难于相处、夫妻性生活不协调、网恋等情形导致对方无法忍受而提出离婚。
6、思想观念发生转变。以前在农村,一谈到离婚,就觉得十分丢人。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外来文化逐渐向农村渗透,农村青年在外打工的也较多,他们与外界接触的机会比原来多,人们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对离婚案件及程序了解较多,且人的生活观和价值观产生了很大转变,不再将婚姻视为一成不变的人生安排,“离婚丢人”已不再是约束婚姻的枷锁,离或不离只遵从内心感受,“性格不合”、“无共同语言”和“不能正常过夫妻生活”等也都成为原告起诉离婚的重要理由,在对夫妻之间的关系及婚姻基础经过充分考虑后,大多数人都能比较理智的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问题。
7、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施的影响。《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从2007年4月1日起实施,因该办法对诉讼费标准作了较大幅度下调,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调解、撤诉和适用简易程序的减半收取,致当事人诉讼成本大大降低,婚姻家庭类纠纷上升幅度最大,在民商事案件中所占比例从2007年的37.7%大幅上升到今年的46.8%。
三、当前农村离婚案件的特点
1、调解、撤诉率较高,在今年审理已结的离婚案件50件中,调解、撤诉结案29件,占58%,判决结案21件,占42%。
2、缺席判决的比例有所提高。因一方当事人外出,去向不详或下落不明而提起诉讼的离婚案件增多,今年73起案件中采取公告方式送达法律文书的案件有12件,较前两年相比上升了近近10%。
3、无争议离婚的案件增多。今年73起离婚案件中,此类案件有12件,当事人大多婚龄不长,离婚时婚姻、子女、财产均无实质性的分歧,大多对财产不提过多要求,有的甚至自愿放弃分割财产,要求法官尽快调解双方离婚。
4、年龄比较小的离婚率较高。30岁以下离婚的占65%,30岁至60岁离婚的占34%,60岁以上的仅1起。
5、女性作为原告提出离婚的比例较大。今年73起案件中有58件是女性作为原告起诉离婚的,男性作为原告起诉的仅为15件。
6、双方对抚养子女争议较大。许多离婚案件,原、被告对感情破裂无异议,但在子女的抚养问题上发生争议,许多当事人或均不愿意抚养子女,相互推诿;或争养子女,特别是农村当事人,受传统观念影响,争养婚生子。
7、当事人举证困难,案件审理难度增大。离婚案件大多涉及个人隐私,有些事只有当事人自已知道,无法形成、固定证据,故提出离婚一方在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方面的证据较欠缺,主要是双方当事人陈述,其他相关书证和证人证言比较少,特别是农村离婚当事人诉讼能力低下,其举证更加困难,导致法院对于是否“感情确已破裂”,在认定上难以采纳要求离婚一方当事人的意见,只能因原告证据不足而判决不准离婚。当事人一般都是经过深思熟虑后才做出离婚决定的,甚至有一部分当事人系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或撤诉后在法定期限内又起诉的,因此案件调和难度相当大,每年调解和好的仅有2到3件。
四、遏制农村离婚率上升的对策和建议
离婚案件在民事案件中不仅数量上占据较大比例,而且也是最复杂、最易引起社会不稳定因素的一类案件。离婚案件看似只是一个家庭问题,涉及几个人的利益,但其带来的影响却是巨大的,处理不慎则极易引发新的矛盾和纠纷的形成,因此单靠法院通过审理案件来达到稳定和谐的目的是不够的,必须全社会协同配合,齐抓共管,坚持源头预防与事后处理相结合,才能遏制农村离婚案件不断上升的趋势。
(一)社会方面
1、加强法制宣传力度,弘扬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新风尚。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要对人民群众特别是农村加强法制宣传。一是丰富法制宣传教育内容,结合离婚案件的审判,编写法制宣传资料向农村地区赠送;二是利用电视台、农村广播网等媒体普及基本法律知识,广泛宣传婚姻法,倡导和睦亲善、平等互爱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新风尚,引导当事人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增加农民的法制观念和家庭责任感,提高农村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特别是加强对进城务工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增进进城务工农民的法律意识;三是组织法官下乡宣传,进一步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趣味性、导向性。新闻媒体应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彻底清除宣扬婚外恋、包二奶等不健康内容的影视作品,加强新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宣传力度。
2、构建多元化的农村民事调解机制。农村基层民事调解工作对新农村建设及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决定性的作用,所以要继续努力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水平,树立大调解观念,把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自行和解等方式相衔接,构建多元化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最大限度地将婚姻家庭矛盾消化解决在诉讼之外,促进社会和谐。
3、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尽快缩小农村与城市之间的差别。政府部门应充分发挥引导作用,适时调整农村生产结构,为农业生产提供条件,最大限度地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使农村青年致富在本地,减少和控制外出打工、两地分居等易引发家庭危机的社会现象。
(二)法院方面
1、利用调解前置程序,充分发挥诉讼调解功能。在审理农村离婚案件过程中,要切实贯彻和体现“能调则调、多调少判、慎用判决”的原则,加强对离婚案件的诉讼调解,多做夫妻双方的教育疏导工作。必要时可邀请双方当事人共同尊重的,在家庭成员或家族中资历、威信较高的亲朋参与调解,不宜过快判决不准予离婚或未经深调既迳行判离。对尚有和好希望与可能的婚姻,要尽量调解和好。调解不成必须下判的,要正确把握离与不离的标准,无充分证据不得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希望与可能的,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同时应及时公正处理,使双方好聚好散。
2、加强法官队伍建设,合理配置法庭工作人员。婚姻案件虽是民事案件的一种,但又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民事纠纷案件。它解决的不仅是当事人双方的感情问题,还要解决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附带问题,因此它要求承办法官不仅要有丰富的理论功底,还要有一定的审判经验。因此法院在人民法庭应配备一些政治素质高、理论水平精、工作责任心强、社会阅历丰富的业务骨干,使他们在办理好案件,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的同时,尽力去挽回一个家庭。
3、依法保护无过错方,加大对过错方的惩罚力度。在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要依法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对涉及无过错方举证的案件,应及时行使释明权,提醒并指导当事人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列举相关证据,对一些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法院应适当扩大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范围,以实现无过错方的权利。对于因婚外恋、家庭暴力、重婚等原因导致的离婚,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对过错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要严厉加以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