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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为女儿出气闯民宅有理变成输理人

  发布时间:2016-11-09 10:29:43


    他人住宅不是你想闯就能闯。康某因为女儿在外受到了他人言语侮辱,带领两人闯入他人家中,寻人未果后与其家人发生争执进而引发厮打,致人轻微伤,最终赔钱不说,还因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处以拘役。

    身边的事儿

    2015年2月的一天晚上,鲁山县让河乡某村村民洪某在饮酒期间,言语侮辱康某的女儿康小某。康某得知情况后,于第二天带领另外两人到让河乡某村,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径行进入洪某家中,并与其家人发生争执继而厮打,造成部分家具损坏,另致洪某两名家人受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康某等3人赔偿被害人损失10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结果

    鲁山县法院审理后认为,三被告人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鉴于三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态度较好,并主动投案,且取得了被害人谅解,遂依法判决被告人康某等三人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并分处拘役和免予刑事处罚。

    法理解说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因此公民住宅不受侵犯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也明确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无论出于什么考虑,都不能罔顾法律规定强闯他人住宅。否则,不但不能解决问题,还会将自己置于犯罪的边缘。

责任编辑:郭帅兵    

文章出处:河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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