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孟津县人民法院动员多种社会力量,能动司法,妥善调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社会效果良好。
盛谋系某劳务公司派遣到某电力公司的职工,后该电力公司在未通知劳务公司的情况下私自安排盛某到其下属的某建材公司工作。2008年1月10日,盛某在工作中受伤,同年2月29日被认定为工伤。2009年7月22日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电力公司及劳务公司赔偿盛某各项损失4万余元。二公司不服,于同年9月向孟津县人民法院起诉,称只应支付与盛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550元,劳务公司还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并要求盛某返还已支付的工伤保险费用2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发现,二公司同盛某之间矛盾尖锐,如果不做双方的思想疏导工作强行判决,很可能引发上访等不稳定因素,不能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在通过多次耐心的思想疏导工作使双方情绪稳定后,合议庭积极引导双方换位思考,给他们讲解相关的法律规定,要他们抱着事要解决的态度寻求最佳解决途径。与此同时,他们还动员民调、政府等多方力量,多渠道、多角度不厌其烦做调解工作。法官的真诚付出终于化解了双方心中的坚冰,他们很快达成调解协议,纠纷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