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5日上午,孟津法院对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公开宣判,依法对恶意拖欠、逃匿拒不支付19名农民工工资143915元的包工头常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洛阳电视台、孟津县电视台记者现场采访报道,洛阳市人大代表雷志刚见证。
审理查明,2014年6月至2015年2月,被告人常某从承包商刘某处承包孟津县某两小区的施工项目,并组织郑某、黄某等19名农民工干活,期间常某拖欠郑某、黄某等19名农民工工资总计143915元。承包商刘某在工程建设完工核算后,于2015年2月16日将工程款余款全部支付给常某。常某拿到工程款后,有能力全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但拒不支付,并将其挪为他用。无奈情况下,郑某、黄某等人向孟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情况,2015年5月20日,孟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常某发出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常某于2015年5月29日前支付拖欠郑某、黄某等19名农民工劳动报酬。但是,常某逾期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且以各种方式逃匿。
孟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常某有能力全额支付而拒不支付他人劳动报酬,且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年关将至,农民工讨薪案件日益增多,此案的审理,再次凸显了孟津法院为农民工兄弟讨薪维权保驾护航和打击恶意欠薪者的决心,是对那些恶意欠薪者的有力震慑,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法官提醒广大农民工朋友要增强法律意识,通过法律途径正确有效的讨薪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