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2日18时左右,吕某之夫李某在赵某处饮酒。当晚21时许,李某驾驶两轮摩托车行至常付线洛阳东高速出口南500米左右发生交通事故身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系无证醉酒后驾驶未定期检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未带安全头盔,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后,李某之妻吕某认为,赵某在与其丈夫喝酒时不善意劝阻,在李某醉酒驾车离开时未进行必要阻拦,间接引发交通事故,遂将赵某告上法庭,要求赵某承担赔偿责任。赵某辩称,李某系成年人,其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并非与其一起饮酒所致,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孟津法院经审理认为,这是一起特殊的赔偿案件,双方对事实和赔偿数额争执较大,如果只机械地做出判决,将不利于双方纠纷的彻底解决,还可能引发社会不安定因素,而且其中的法律关系也不好厘清。
本着案结事了、妥善化解双方积怨的目的,主审法官对双方进行了了深入细致的调解工作,同双方进行充分的沟通交流,透彻分析了各自存在的问题,劝解双方尽可能妥善化解纠纷。经过几天苦口婆心的劝解与说服工作,案件有了突破性进展,由最初的双方互不相让到赵某同意给予不超过10000元的经济补偿,法官审时度势,促使双方在互谅互让基础上达成由赵某一次性支付吕某等三人9999元的调解协议,双方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