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津法院始终对拒执行为保持严打态势,近日,对刘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二年。
2012年8月1日,被执行人刘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将申请人赵某某经营的小吃摊撞翻,致使赵某某被热油烫伤。2013年3月1日,经孟津法院判决,刘某赔偿赵某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1150.69元。判决生效后,刘某没有履行赔偿义务,赵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刘某拒不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依法调查了刘某财产和银行往来账目明细,发现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并先后三次对其实施拘留,刘某仍不履行裁判义务。遂依法将刘某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