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孟津县法院城关法庭成功解决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赵某与被告白某本是关系不错的朋友,白某于2013年2月1日向赵某借款16000元,后到期未还,赵某多次追要未果,诉至我院城关法庭。庭审中,被告拿出一张落款日期为2013年4月8日的收条说是借款后曾偿还过原告5000元,原告称这张收条日期是被告恶意伪造的,为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我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收条进行鉴定,后确认收条上的落款日期上的2013年4月8日是在2013年1月8日的基础上变造形成的,据此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6000元及利息,羞愧万分的被告在承办法官的劝解下,及时履行了判决,原被告双方经过办案法官的调解,也由之前的剑拔弩张到冰释前嫌、握手言和,解决案件本身的同时也化解了两人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