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情况】
郭红伟与孟津县市政园林局为损害赔偿一案,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洛民终字第12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孟津县市政园林局赔偿郭红伟各项损失共计103504.78元。
【案件执行情况】
判决生效后,郭红伟于2015年1月1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2015年1月27日下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以款未到账为由予以推诿。
【失信操作情况】
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我院通过认真研究,及时调整执行策略。在稳控被执行人的情况下,采取查询与失信相结合的手段,一方面认真调取相关证据,一方面迅速下达“失信人员决定书”,对被执行人的失信情况在网络、媒体上予以公开。被执行人面对来自执行和舆论的双重压力,于2015年3月7日主动到我院执行局请求协调,在我院主持下,于同日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在本院监督下,于2015年3月9日履行全部款项,我院对其失信予以撤销。本案执行完毕。
【分析】
本案中,案件比较简单明了,唯一存在的就是来源于行政部门的干预,为了使外来因素的干预降低到最小,我院执行部门在正常程序上下功夫,在何时启动“失信人员名单”能够达到最佳执行效果上下功夫,通过各个程序的紧密衔接,使可能出现的外来干涉降到最小,完美的使案件达到执结。
失信是执行工作的的手段,其在执行中所发挥的作用必须与整个执行活动有机的相结合,不能脱离了整个案件的执行实际情况。以后每种执行强制措施的使用及接入点都将是每个执行人长期研究、总结的课题。只有把所有的措施完美的结合起来,不过分强调依赖于某种,又要充分发挥各类措施的职能,才能达到社会效果和执行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