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院在审理侵权类案件时,往往会出现侵权诉讼中隐含确认之诉未审理的现象,有的涉及继承,有的涉及物权确权,有的涉及析产,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存在跳过确认之诉而直接审理侵权部分,被中院发还重审或再审的情况。如我院审理的一起房产继承的侵权诉讼中,一审只审理了侵权部分,未审理继承部分,案件上诉至中院后被发回重审;再如我院审理的另一起某原被告系父子关系的侵权案件,一方以车辆登记手续为依据起诉另一方侵害车辆所有权胜诉,上诉至中院,中院审理后认为应首先进行家庭共同财产的析产而发回重审。由此不难看出,财产处分权利是建立在所有权基础之上的,在财产所有权争议未解决的情况下,直接进行侵权裁判显然成了无本之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规定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这类侵权诉讼案件中的财产所有权尚有争议,侵权的事实和理由就暂不能存在,直接审理势必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
为此,谢玉臣法官建议:1、在立案阶段,遇到此类案件,立案庭可以先行告知、引导起诉人进行确权诉讼,否则可按照民诉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不予受理。2、在审理阶段,基层院在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发现存在确权之诉的,应中止审理,告知原告限期进行确权诉讼,拒不进行确权诉讼的,应按照民诉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