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上午,孟津法院刑事审判庭对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公开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文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这是该院今年第二次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公开宣判。一些建筑工地的包工头闻讯前来旁听,县人大代表王青梅、政协委员李凌雁现场见证,洛阳电视台、洛阳日报、洛阳晚报等多家媒体记者对该案进行采访报道,为当前正在开展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集中办理活动营造了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份至5月份,被告人文某从承包商樊某处承包到孟津县城关镇中央花园小区11号楼木工工程,先后组织唐某、沈某等七十余名工人施工。该工程建设完工并核算后,樊某于2013年5月31日将工程余款全部支付给文某。但是文某拖欠唐某、沈某等七十余名工人工资共计194640元未还。2014 年1月,沈某等35名农民工到孟津县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孟津县劳动监察大队多次抽调人员进行调查。孟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于2014年1月6日、2014年1月21日对文某发出“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支付工人工资,文某逾期拒不支付且逃匿。孟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案件移送至孟津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文某被批准逮捕后,至今仍未支付所欠工人工资。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文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遂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