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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刘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并当庭发放执行款

  发布时间:2014-01-08 18:22:23





    1月8日上午,孟津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一拒执犯罪案件,当庭判处理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庭审结束后,洛阳中院党组成员、执行局长李烽亲手将16954.15元执行款发到受害人闫某某手中。来访的河南电视台、河南法制报、洛阳日报等数十家媒体记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现场见证了这一庭审过程和执行款发放过程。

    2011年8月9日,该院作出(2011)孟民一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判决刘某某赔偿闫某因身体、财产造成损害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判决生效后,刘某某一直在某公司工作,月收入平均2500元以上,有能力履行法院判决但拒不履行。2012年6月7日,该院依法对其实施司法拘留15日,刘某仍不履行生效裁判。法院遂以刘某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将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期间,刘某主动履行了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

    该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裁判,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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