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5日,孟津法院审结一起因死亡赔偿款引发的家庭纠纷,从快判决儿媳张某返还年过七旬的公、婆二人生活费及赔偿款共计人民币267670.07元,依法维护了老人的合法权益。
二原告系夫妻关系,共生育三子一女。长子王甲与被告张某结婚后生下孙子王小甲。王甲于2012年10月24日上午在某公司工作期间因公死亡,后该公司一次性向二原告及被告张某等支付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家庭困难补助(含精神、经济等一切费用)等费用550000元,全部款项均打入被告张某的个人帐户中。此后二原告主持安葬了儿子王甲,但被告张某在支付了安葬费1700元后,剩余赔偿款项未分给二原告,二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均无任何结果,无奈诉至我院。
合议庭受理此案后,发现张某已经带着其子王小甲离家出走,遂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告送达了应诉并缺席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