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男,孟津县平乐镇翟泉村农民。因犯盗窃罪,2008年7月23日被洛阳市孟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08年12月份的一天,王某借邻居幼女吕某(2004年2月9日出生)来自己家中找其儿子玩耍之际,哄骗吕某脱掉裤子,用手抠摸其阴部,造成吕某阴部发炎,遂案发。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以胁迫手段,让吕某脱裤子,摸其阴部,造成一定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王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依法撤销其缓刑判决,实行数罪并罚。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原判罚金已交,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