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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人手机成瘾 送你监牢洗手

  发布时间:2009-09-16 09:07:49


    被告人刘某,高中肄业,系孟津县城关镇人。2008年9、10月间,趁中午宿舍无人之际,先后十四次到某学校学生公寓楼盗走学生放在宿舍内的手机12部、小灵通2部、学习机2台、Mp32个、收音机1部、现金870元。

    日前,孟津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刘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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