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当前农村赡养纠纷时有发生的实际情况,为弘扬社会正气,增强村民的法制观念和尊老养老的自觉性, 8月15日下午,孟津法院会盟法庭到送庄镇十里村巡回审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并当庭作出判决,数百名群众旁听,收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张璇利(化名),女,82岁,系五被告母亲,育有三男三女,均已长大成人,成家立业,老伴30年前过世。老太太单腿伤残,行动依靠拐杖和轮椅,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近年来,因赡养问题与五被告发生纠纷,经村委多次调解无果,张璇利诉至法院,主张自己到养老院养老,五被告每人每月支付养老费300元,医疗费、诉讼费五被告均摊。因小女儿有病,张璇利不再主张小女儿履行赡养义务。
庭审中,张璇利的大儿子和二儿子到庭应诉,其他3个子女经法庭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无法进行调解。
孟津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张璇利将五被告抚养长大,尽到了抚育义务。张璇利因与儿女们相处的不融洽,要求到托老院养老,不违反法律规定。现张璇利已年迈,丧失劳动能力,其生活应当得到保障,张璇利要求的开支情况符合情理和当地实际情况。五被告做为儿女,应当对自己的父母尽赡养扶助的义务。遂依法判决原告张璇利的大儿子牛甲和小儿子牛三每人每月付给张璇利赡养费用300元,大女儿牛晓华(化名)、二女儿牛晓蓉(化名)二儿子牛孬(化名)每人每月付给张璇利赡养费用200元,五被告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张璇利,张璇利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及本案诉讼费用五被告均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