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男,孟津县城关镇马步村农民。
2008年9月26日中午,王某在孟津县城一网吧以用手机为名强行拿走卢某手机,卢某向其讨要时,王某不但不给还打电话让人对卢某进行殴打威胁并强行索要现金2元,卢某无奈离开。后王某将手机以30元的价格卖掉。经鉴定,该手机价值405元。
孟津县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因王某认罪态度较好,且愿意积极缴纳罚金,且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遂依法对王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