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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獒伤人不认主 主人伤身又破财

  发布时间:2013-07-30 15:33:20


    7月24日,孟津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烈性犬致人损害赔偿纠纷案。

    原告梁某晚上到朋友许某家玩,临走经过被告庄某所租赁许某的房屋门口时,庄某饲养的三只藏獒突然从铁门里窜出,将梁某扑翻在地进行撕咬。庄某听到藏獒的嚎叫声赶紧从屋里出来制止,也被藏獒扑倒在地并将其咬伤。经诊断,梁某右肘部及臀部多处皮肤挫裂伤、右大腿皮肤挫伤,住院43天,花费医疗费4210.2元。由于双方在赔偿数额上差距过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诉之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除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的以外,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梁某在无过错的情况下被被告庄某饲养的藏獒咬伤,被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遂判决被告庄某赔偿原告梁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2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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