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男)与赵某(女)系夫妻。2008年9月的一天中午,赵某以看墓志拓片为由将受害人郭某约至孟津县平乐镇平乐村一鱼塘小屋内,张某以怀疑郭某与赵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为由对郭某进行殴打,后夫妻二人逼郭某写下一张欠赵某十万元的欠条,并约定2008年10月某日还钱。因郭某报警,张某在准备取钱时被民警抓获。
孟津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已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考虑到二人犯罪过程中的作用、地位及主观恶性程度等因素,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赵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