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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津法院快审快结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案件

  发布时间:2013-06-20 10:05:20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法院“打击危害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犯罪专项活动”精神,切实保障民生,确保人民群众餐桌“洁净”, 6月19日,孟津法院对李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一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判决。数十名群众旁听了案件的审理工作,社会效果良好。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8日晚,李某在孟津县朝阳镇后李村八组其哥李某某家中屠宰了本村张某家的两头病猪。当晚,孟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孟津县商务局、公安局等部门当场查获并依法扣押猪肉及猪脏器。后该猪脏器经河南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监测,应用双重RT-PCR方法监测猪繁殖与呼吸统合征病原样品2份,均为变异毒株病毒核酸阳性。

    孟津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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