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收发、管理、完善执行案款管理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患廉政风险,现将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拟向案外人发放的案款公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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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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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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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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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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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发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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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案外人发放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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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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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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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豫0308执17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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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泉友石化科技有限公司与洛阳吉永工贸有限公司、赵中舟、赵中胜、洛阳欣玥商贸有限公司、陈萍、樊连云、洛阳吉通新合纤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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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明德健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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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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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豫0308执1789号案件中需拍卖洛阳吉通新合纤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机器设备,评估费本应由吉通公司承担,但吉通公司无力承担,泉友石化愿意垫付评估费。前期泉友石化已垫付评估费5000元,现经评估公司催交,仍需再垫付9100元评估费。本案执行款本应由泉友石化领走,但本院接到西工法院通知,要求暂停向泉友发放执行款,为推进拍卖工作,用泉友石化的执行款向评估公司支付9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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琚知非0379-63158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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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公示期满3个自然日后,如无当事人提出异议,则该案款将向案外人发放,监督电话:0379-63158114。
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2026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