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收发、管理、完善执行案款管理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患廉政风险,现将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拟向案外人发放的案款公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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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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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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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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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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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发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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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案外人发放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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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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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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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豫0308执2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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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津县文乐置业有限公司与牛继龙追偿权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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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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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8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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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拍卖被执行人牛继龙房产后,买受人王小飞在办理案涉房屋转移登记过程中垫付的费用应由被执行人牛继龙承担的相关费用,现需由拍卖所得款中向买受人王小飞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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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明星0379-6790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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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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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豫0308执22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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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津县文乐置业有限公司与牛继龙追偿权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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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运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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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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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崔辉辉房产后,买受人潘运通在办理案涉房屋转移登记过程中垫付的费用应由被执行人崔辉辉承担的相关费用,现需由拍卖所得款中向买受人潘运通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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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明星
0379-6790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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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公示期满3个自然日后,如无当事人提出异议,则该案款将向案外人发放,监督电话:0379-63158114。
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二〇二六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