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收发、管理、完善执行案款管理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患廉政风险,现将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拟向案外人发放的案款公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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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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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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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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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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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发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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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案外人发放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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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及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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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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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豫0308执恢5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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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春生与吕治功民间借贷纠纷 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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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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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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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治功的工资扣划后,经合议庭决定应退回的最低生活费用为1000元/月,因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均被冻结,吕治功同意将款项汇入其妻朱翠萍的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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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学智0379-63158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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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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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豫0308执恢7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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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记功申请执行白学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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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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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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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白学森应支付的最低生活保障费用,因白学森的银行账户被冻结,合议庭决定将最低生活费汇入白学森指定的其子白洋的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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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学智0379-63158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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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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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豫0308执9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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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大洋高性能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洛阳市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宁新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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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肖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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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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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申请生活费,提供领款账户为宁肖肖名下银行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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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博
0379-67912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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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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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豫0308执18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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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红申请刘青红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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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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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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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实际为申请抚养费,申请执行人系他案的被执行人,其账户被冻结,无法提供本人账户接收抚养费,故提供其女儿刘佳怡的账户作为接收抚养费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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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英丽
0379-63158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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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公示期满3个自然日后,如无当事人提出异议,则该案款将向案外人发放,监督电话:0379-63158114。
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