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收发、管理、完善执行案款管理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患廉政风险,现将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拟向案外人发放的案款公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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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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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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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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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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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发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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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案外人发放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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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及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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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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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豫0308执恢2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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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建磊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徐秋泓、邓文燕、徐定榜、洛阳华平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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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见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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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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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划被执行人邓文燕的工资,经合议庭评议决定每月退回给邓文燕最低生活保障费用1000元/月。因邓文燕的账户均被冻结,合议决定最低生活保障费汇入邓文燕指定的其父邓见光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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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学智0379-63158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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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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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豫0308执恢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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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天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任玉琪、任龙飞、洛阳广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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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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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63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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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车辆拍卖款,支付给新变更的申请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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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学智0379-63158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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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公示期满3个自然日后,如无当事人提出异议,则该案款将向案外人发放,监督电话:0379-63158114。
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
2025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