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审结一起子女抚养纠纷,原告王某通过诉讼,维护了自己直接抚养子女的权利。
2008年12月5日,原告王某与靳某登记结婚,2009年5月19日生一女孩。2010年11月15日,原、被告办理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女孩归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承担抚养费伍佰元整”,之后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后,女孩一直随原告生活,被告没有支付抚养费。被告曾与原告协商变更女孩的抚养关系,但未协商一致。2012年7月30日,被告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从幼儿园将女孩带走,并抚养至今。原告遂诉于该院,要求法院判决女孩由自己直接抚养,被告支付拖欠的抚养费。
我院审理后认为,行为人无权单方变更民事法律行为,原、被告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女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不应在未与原告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私自将女儿带走抚养,现原告要求法院判决确认靳某由自己直接抚养,遂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