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收发、管理、完善执行案款管理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患廉政风险,现将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拟向案外人发放的案款公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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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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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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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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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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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发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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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案外人发放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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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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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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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豫0308执6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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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孟津区支行与张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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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明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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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66.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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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张坤房产后,买受人赵明星在办理案涉房屋转移登记过程中垫付应由被执行人张坤承担的相关费用,现需由拍卖所得款中向买受人赵明星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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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明星0379-6790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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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公示期满3个自然日后,如无当事人提出异议,则该案款将向案外人发放,监督电话:0379-63158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