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收发、管理、完善执行案款管理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患廉政风险,现将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拟向案外人发放的案款公示如下: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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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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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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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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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发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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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案外人发放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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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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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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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豫0308执6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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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孟津区支行与张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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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国鹏测绘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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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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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被执行人张坤名下房产后,需先由预告登记为被执行人张坤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后,才能转移登记至买受人名下,现需由拍卖所得款中支出办理转移登记所需要的测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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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明星0379-6790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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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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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豫0308执6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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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孟津区支行与张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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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鸿浩司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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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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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被执行人张坤名下房产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的管理办法》需从拍卖所得款项中,向河南鸿浩司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司法拍卖辅助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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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明星
0379-6790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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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公示期满3个自然日后,如无当事人提出异议,则该案款将向案外人发放,监督电话:0379-63158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