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收发、管理、完善执行案款管理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患廉政风险,现将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拟向案外人发放的案款公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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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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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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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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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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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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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案外人发放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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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及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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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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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豫0308执恢3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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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博马农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兆富农业装备有限公司、滕兆富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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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豫0308执恢3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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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59.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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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洛阳市博马农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系(2022)豫0308执恢321号被执行人,依据(2022)豫0308执恢32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将案款11659.86元分配至(2022)豫0308执恢321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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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洁红0379-6315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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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公示期满3个自然日后,如无当事人提出异议,则该案款将向案外人发放,监督电话:0379-63158114。
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2025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