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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风满孟丨孟津法院:“狗咬人”导致“人告人” 温情调解解心结

发布时间:2024-11-08 17:51:33



    近日,孟津法院小浪底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纠纷,双方当事人最终握手言和,让“矛盾结”变成“和谐扣”。

    【案情回顾】

    老孙:我骑电动车经过老宋家门口时,老宋家的狗扑上来就咬我,老宋必须得赔偿我医疗费和误工费。

    老宋:不是我养的狗先咬的,是老孙喝醉了骑车主动挑衅我家狗,狗才咬他的,我不赔。

    承办法官考虑到这起案件虽小,但关系到当事人切身利益及邻里间的和谐稳定,遂决定组织双方当事人先行调解,但双方各执一词,且均无充分证据证明各自的主张,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为查明案件事实,彻底化解双方矛盾,承办法官了解到事发时老孙曾报过警,便积极与辖区派出所沟通,调取当时的接处警记录表并核实情况,后联合派出所再次组织双方调解,不仅向双方解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相关规定及赔偿标准,更帮双方算起“经济账”和“乡情账”,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各让一步,给双方当事人讲清“法理”,讲明“事理”,讲透“情理”。

    【成功调解】

    经过承办法官耐心调解,双方情绪逐渐缓和,心结逐步打开,最终双方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并现场履行。至此,“狗咬人”导致“人告人”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此案的成功调解,不仅解决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同时再续了当事人之间的邻里情分。下一步,孟津区人民法院将始终秉持“如我在诉”的为民情怀,不断创新调解方法,完善调解机制,充分释放司法温度,用心用情用力办好每一个案件,让和谐新风点亮美好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责任编辑:马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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