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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者不慎受伤,赔偿问题争执不下?法院高效调解化纠纷!

发布时间:2024-10-24 08:55:03


    近日,孟津区人民法院城关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最终握手言和,获得息诉共赢的良好效果。

    2023年1月,许某雇佣王某到工地施工,王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从脚手架上掉落,经医院诊断为多处骨折。后经法院判决,王某自负30%责任,许某承担70%责任,因王某伤情未痊愈,王某保留鉴定权利。2024年6月,经鉴定王某构成十级伤残,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王某将许某诉至法院。

    城关人民法庭承办法官拿到诉讼材料后,发现原、被告之间劳务关系确定、责任划分清楚,仅就赔偿问题存在异议,但因纠纷时间过长,积怨较深。

    承办法官认识到单纯一判了之,不能彻底化解矛盾,便秉持着以和为贵、调解优先的思路,多次通过微信、电话与双方当事人沟通,真诚、细致地做工作,使双方的对抗情绪逐步消解。经过承办法官面对面、背靠背的多次调解、充分的释法明理后,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应当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对接受劳务的一方来讲,应当保障工作环境、机器设备的安全性,还应当审慎选择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务工人员,并加强安全技术培训。为转移可能存在的风险,增强责任承担能力,接受劳务一方尽量为务工人员购买人身意外险。对提供劳务的一方来讲,应当增强自身安全意识,做好自身安全防护措施,遵守操作规范,努力做到“四不伤害”,即:自己不伤害自己,自己不伤害他人,自己不被他人伤害,保护他人不被伤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责任编辑:马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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