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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法案例】“毛孩子”任性咬人,“铲屎官”难逃法责

发布时间:2024-09-26 09:09:12



    小狗因其可爱的外表,受到了很多人的喜爱,成为了大街上常见的萌宠,但是对于宠物狗的管理责任和注意义务,很多主人却不甚了解,由于疏于看管,“萌宠”化身“恶犬”的事故越来越多。近日,孟津法院审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案情回顾】

    22024年3月,郭女士带着儿子小宝至某电动车销售行给电动车轮胎打气,期间小宝被该电动车销售行饲养的犬只咬伤,该犬只未栓带狗绳或戴嘴罩,双方因此事发生纠纷。

    郭女士表示儿子小宝医疗费共花费1600元,电动车销售行应该全额赔偿。而电动车销售行认为:狗是在路边捡到的,且仅饲养数天,只能赔偿800元。双方就赔偿数额始终无法达成一致,郭女士遂诉至法院。

    【依法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电动车销售行作为面向广大群众开放的经营性场所,对其饲养的动物未尽到看管义务,未控制好自己饲养的动物,致使小宝被其饲养的狗咬伤,且小宝未存在故意挑逗犬只等行为。故依法判决电动车销售行赔偿小宝医疗费1600元。

    【法官提醒】

    饲养宠物无论是让其“看家护院”还是精神陪伴,都无可厚非,但人们在享受宠物带来乐趣的同时,更应担负起作为饲养人、管理人“合法饲养、文明饲养”的职责,应当尽到完善管理责任和谨慎看护义务,尊重社会公德,不得造成他人损害,不得妨害他人正常的生活。万一饲养的宠物造成他人人身伤害,也应第一时间陪同就医,以免造成严重后果。同时,路人也应谨慎接触不熟悉的“毛孩子”,更不可故意激惹它们,做到双向尊重和彼此保护。

    【法律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责任编辑:马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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