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依法审理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原告梁某不愿抚养儿子想抚养女儿的诉讼请求未获法院支持。
原告梁某和被告周某于2011年12月经我院调解离婚,协议婚生男孩周甲由原告梁某抚养,女孩周乙由被告周某抚养,双方互不承担抚养费。2012年5月梁某又诉至该院,要求变更儿子和女儿的抚养权,即儿子周甲由其父被告周某抚养,女儿周乙由原告自己抚养。
梁某诉称,按照常规,一般男孩跟随父亲生活,女孩跟随母亲生活。双方离婚时,被告为了刁难她非要她抚养儿子。另外,他们离婚时对于儿子跟随父、母哪一方生活没有征求孩子的意见,剥夺了孩子的选择权,女儿太小需要母亲的精心照顾。
庭审中,该院征求男孩周甲的意见,其表示愿随父亲周某生活。周某开庭时缺席无答辩,庭后,则明确表示不同意相互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我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在法院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所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现原告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被告明确表示不同意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原告要求变更儿子周甲由被告抚养,实际上是放弃儿子的抚养权。另外,原告要求变更由被告抚养的女儿周乙的抚养权,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将儿子周甲再变更为由被告抚养,会造成两个子女均由被告抚养的状况,对双方均不公平。原告的诉求是一个整体诉求,是要求对儿子和女儿的抚养权一并予以变更,其诉求依据不足,应当予以驳回。故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梁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