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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津法院:“放水养鱼”助企纾困 “善意执行”护企发展

发布时间:2024-08-15 08:32:20


    “没想到,剩余的案款我们这么快就收到了,真的很感谢法院和各位干警。”8月14日上午,申请人洛阳某工程有限公司到孟津法院执行局,将鲜红的锦旗和鲜花送到执行干警的手中,对执行干警们的辛苦付出表示感谢。

    2019年1月,原告洛阳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原告按合同进行施工,但合同到期后,被告迟迟没有支付工程款。原告诉至孟津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洛阳某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洛阳某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56万余元及利息,被告不服上诉至洛阳中院,二审结果维持原判。因被告洛阳某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原告洛阳某工程有限公司向执行局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洛阳某置业有限公司主动向法院执行局报告财产,也有还款意向,只是因为企业运营困难,希望能与申请人协商分期还款。通过对被执行人洛阳某置业有限公司的调查发现,该企业以往所涉执行案件均已配合法院履行完毕,信誉良好,仅有此一件执行案件因标的较大,运营困难,才未能及时支付工程款。

    本着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执行局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多次进行协商沟通,2024年7月,经洛阳某置业有限公司的配合,执行局扣划到位170余万元并及时转付给申请人洛阳某工程有限公司,领取案款后缓解了申请企业的资金压力,同意给予了被执行人洛阳某置业有限公司一个月的“履行宽限期”。

    在后期的一个月时间里,执行干警多次与双方当事人进行电话沟通,了解企业运营状态,以及是否具有履行能力。8月6日,被执行人洛阳某置业有限公司主动向法院报告经多方协调和努力,其公司名下账户余额已足够履行剩余全部案款,执行干警立刻开展查询扣划工作,剩余300余万元案款全部执行到位,三天内向申请执行人洛阳某工程有限公司发放剩余全部案款。同时向被执行企业出具《结案通知书》,并解除相关账户的冻结措施,助力企业及时回归正常生产经营轨道。

    孟津法院执行局在执行涉企案件中,巧用“放水养鱼”的方式,践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依法保障胜诉人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法院执行活动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负面影响,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化解纠纷,实现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善意执行、助企纾困的双赢。

    下一步,孟津法院将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办理涉企纠纷案件中,对资金周转困难但仍有发展潜力、企业信誉良好、存在救治可能的涉执企业,设置合理的执行宽限期,通过灵活查封、协商分期还款等“放水养鱼”的执行方式,在维护申请执行人权益同时,最大限度减少执行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产生的不利影响,助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责任编辑:马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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