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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津法院:未签订书面协议被赖账?“承揽合同”了解一下

发布时间:2024-07-24 09:39:37


    【案情回顾】

    李A与丁B和张C达成口头协议,双方约定由李A自带吊车跟随对方于某地施工5个月26天,施工完成后支付劳务费及吊车租赁费17万元。但施工结束后,丁B和张C仅支付10万元,剩余7万元以双方之间未签订书面协议,费用已付清为由拒绝支付。故李A将丁B和张C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支付剩余费用7万元。

    【依法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原告自带吊车按照被告的要求完成工作,被告支付费用,原、被告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成立且有效。

    故依法判决被告丁B和张C向原告李A支付剩余费用7万元。 

   【法官提醒】

    俗话说“口说无凭”,在日常生活中,无论是买卖、承揽还是租赁等民事行为,都要形成书面合同,并在合同中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约定,且双方均应当签字盖章。毕竟无论双方在当时的关系如何之好,一旦涉及到利益问题,难免存在矛盾冲突。正所谓“先小人后君子”,只有形成合法有效的书面材料,才能在未来充分规避因未签订书面合同而引发的纠纷风险。

责任编辑:马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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