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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津法院召开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新闻发布会

发布时间:2024-07-11 17:19:23



    7月11日,孟津法院召开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新闻发布会。发布会由孟津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王璐主持。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孟鹏,民事审判庭副庭长许兵兵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河南法制报、洛阳日报、孟津区融媒体中心等媒体应邀参加。

    发布会上,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孟鹏介绍孟津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情况。

    一、集思广益促决策

    在专业法官会议的案件讨论中,有效借助法官的集体智慧,为疑难案件“会诊把脉”,找出问题所在,提出解决方案,供办案法官或合议庭参考,既为法官提供裁判思路,解决疑难复杂案件,又保障了法官依法独立行使裁判权。特别是在化解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上提供咨询意见,辅助办案决策,有效降低了法官的职业风险。

    二、业务交流促提升

    通过专业法官会议,搭建沟通交流平台,以案促学,为法官创造学习机会,在案件讨论过程中针对法律实务问题进行研究探讨,进行法律观点交流,进一步加深法官对案件的认识和法律适用的理解,提升法官业务能力和办案水平。

    三、前置过滤减压力

    充分发挥专业法官会议“过滤机制”功能,将专业法官会议作为提交审委会讨论案件的前置程序,一方面使疑难案件在专业法官会议讨论中得到解决,减少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数量,减轻审委会负担;另一方面强化合议庭和员额法官的责任意识,倒逼合议庭和员额法官苦练“内功”,提升事实查明、证据认定的能力,大部分疑难、复杂民事案件由民事专业法官会议讨论,予以定案,提高了审判效率。

    四、制约监督强监管

    坚持有序放权与有效监督相统一的原则,分管院领导、庭长通过参加专业法官会议,听取独任法官或合议庭对案件的陈述,全面了解案情,提出意见建议,在一定程度实现对案件的监督管理,做到“放不乱、管有序”,实现员额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院庭长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统一。

    民事审判庭副庭长许兵兵通报两起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

    问题1:专业法官会议在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上有何举措?

    答:专业法官会议是人民法院的一项内部工作机制,必须以保障合议庭、独任法官等法定审判组织办案主体地位,遵循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规则为基本前提。因此,必须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总目标,突出服务法官、服务审判的制度功能,体现“有权必有责、放权不放任”的审判监督管理要求。基于上述考虑,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明确了除院庭长行使审判监督管理权的“四类案件”外,应当由合议庭或者独任法官自主决定是否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明确了审理案件的合议庭或者独任法官独立决定是否采纳专业法官会议形成的讨论意见,并对案件最终处理结果负责;明确了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案件形成的会议记录,以及院长、庭长履行审判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应当在案卷和办案平台上全程留痕;明确了出席专业法官会议的人员均负有保守审判秘密的法律义等。

    问题2:哪些人员可以参加专业法官会议?

    答:专业法官会议是一种较为灵活的、服务于审判的工作机制,虽然有专业把关、审判监督、业务培训和人才养成等方面的功能,但最根本的定位是议事指导,而不是决策断案。参加人员资格条件上始终坚持平等、开放原则,而不宜过分突出参会人员的经验、能力和身份,更不宜突出和强化院庭长行政职务。民事专业法官会议由民事审判庭、综合审判庭和审判管理办公室全体员额法官组成,参加会议的法官地位、权责平等,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相关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应邀参加讨论。

    问题3: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意见的效力应当如何准确把握?

    答: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案件形成的意见,供合议庭或独任法官参考,并由合议庭或独任法官对案件最终处理结果负责。院庭长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管理权限要求合议庭或者独任法官根据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形成的意见对案件进行复议。经复议,未采纳专业法官会议形成的多数意见的,院庭长应当按照规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既防止脱离监督管理,虚化专业法官会议作用,也防止借口监督管理,弱化合议庭、独任法官办案主体地位,给法官增加不必要的工作负担,降低办案效率。

    下一步,孟津法院将以专业法官会议为载体,搭建起法官学习、讨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平台,常态化研讨审判实务,补齐短板,提高法官队伍业务能力和专业化水平,不断提升审判质量、效率和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责任编辑:马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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