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图片新闻

请注意!孟津法院开出2024年首份司惩“罚单”

发布时间:2024-01-18 08:56:44


    不管何时、何地

    法律权威不容挑衅

    近日

    孟津法院办结一起“司惩”案件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郭某在信访接待室接受法官约谈,在约谈笔录上签字后,要求带走笔录原件,工作人员向其解释后给其提供复印件,郭某不认可并无理取闹,大声喧哗,进行打砸,摔办公用品,严重扰乱正常办公秩序。值班司法警察在制止其行为时,郭某恶意攻击、咬伤值班司法警察手部。其行为严重扰乱法院办公秩序,致使工作人员受伤。

    【处理结果】

    为保障国家审判机关正常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院关于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申诉信访秩序的意见》第二条、第九条等规定,决定对郭某拘留十五日。

    信访是法律法规赋予公民的正当权利,但合法权益应当通过正当途径来维护,任何试图通过威胁、辱骂法官、寻衅滋事干扰妨害正常司法活动、挑衅司法权威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马蓓蓓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