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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法案例】借款人去世,到底是“人死债消”还是“父债子偿”?

发布时间:2023-11-24 16:40:47


    人与人之间

    借钱济困是常有的事

    但如果借款人突然去世

    或者出借人突然去世

    是“人死债消”还是“父债子偿”?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案情回顾】

    程三和吕四为多年好友

    2015年,程三因生意所需

    导致手头资金紧张

    程三想到了好朋友吕四

    便向吕四承诺

    赚了钱后会带上利息一并还回来

    吕四毫不犹豫向对方转账25000元

    程三便出具借条一张

    但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日期

    一直到今年2月

    吕四向程三多次催要借款

    但程三表示自己患病住院

    等自己出院后就偿还借款

    然而,几个月过去了

    吕四听闻程三因病去世

    且遗产已被继承完毕

    吕四开始慌了

    不知道自己该向谁要这笔欠款?

    于是,先找到程三的妻子小蔡

    但小蔡表示已于2021年与程三离婚

    因此不应承担债务

    吕四又找到程三的子女

    但程三子女表示不清楚这件事情

    拒绝履行还款义务

    遂吕四将小蔡和程三的子女

    诉至孟津法院

    要求返还借款及利息

    【争议焦点】

    原告吕四:程三虽然已经死了,但是欠款还没偿还,理应“父债子偿”和“夫债妻还”。

    被告小蔡:钱虽然是程三借的,但我根本不知道他借钱干啥了,并且早都已经跟他离婚了,所以不应由我还款。

    被告程三的子女:八年前的借条,我们根本不知情,也不知道是真的假的,并且“人死债消”,现在父亲已经去世,也不应由我们偿还借款。

    【依法判决】

    经审理查明,吕四出示的借条与通话记录相互印证,证明吕四和程三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程三死亡时,小蔡已与其离婚,且没有证据证明该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小蔡不承担还款责任。由于借条上未对利息和还款日期进行约定,故吕四电话催要时可视为主张权利,逾期利息从催要时起算。

    故依法判决:程三的子女在被继承人程三的遗产范围内清偿债务及利息。

    【法官提醒】

    债权也是一种财产,是可以转让或者继承的,如果自然人死亡,继承人不仅可以继承被继承人的合法财产,还可以继承其债权债务。所以债务人去世了,债权人仍有权要求债务人的继承人在继承财产范围内,履行还款义务。

    民间借贷往往因为熟人之间缺乏规范意识和证据保留,导致案件事实难以认定。因此前期借款时,双方应在借条上约定好借款金额及利息、借款用途、还款时间等信息。借款期限届满时债权人应当及时行使权利,向债务人催讨债务,并保留好催讨凭证,避免产生其他情况,导致债权无法实现。

    【法律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责任编辑:马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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