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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法案例】酒后骑车意外身亡,同桌“酒友”是否要担责?

发布时间:2023-09-25 16:51:24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已经成为大家的共识

    但是,总有一些人抱着侥幸心理

    醉酒后行驶车辆

    如果饮酒后骑车回家途中摔倒死亡

    同桌“酒友”们需不需要承担责任呢?

    【案情回顾】

    郭某同杨某等人系多年好友

    平素关系较好

    今年2月某天

    郭某邀请包括杨某在内

    多名好友共同聚餐

    聚餐结束后

    郭某独自驾驶电动车回家

    途中发生意外摔倒

    经抢救无效死亡

    后经交警部门认定

    郭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在拿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

    郭某的亲属表示没有异议

    但同时认为

    杨某等聚餐朋友

    在明知郭某醉酒后

    仍放任其骑车导致悲剧发生

    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遂将包括杨某在内的五名聚餐者

    诉至孟津法院

    要求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依法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生命健康尽最大注意义务,其作为饮酒组织者更应当对饮酒带来的风险具有预见性,其放任风险发生,醉酒驾驶电动车且未佩戴安全头盔导致事故发生,对损害后果应负主要责任。

    被告杨某等人在明知郭某在醉酒后欲驾驶电动车时未能进行有效制止,其行为对于郭某的事故死亡存在一定过错。法院根据杨某在内的三人参与程度划分了过错责任,故依法判决杨某等三人分别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另外两人因一位在中途提前离去,一位与郭某并不相识,难以苛责其履行注意义务,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在社会生活及人际交往中,以酒待友较为常见,饮酒已经成为人们亲友聚会、工作应酬中加强沟通、增进情谊、改善关系的常见方式,但“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既是法律规定,也已在全社会成为习惯性行为。

    无论在什么情况下聚会喝酒,一定要适可而止、量力而行、见好就收,不要过度酗酒,也不要强行劝酒、灌酒。在他人醉酒时,应尽到通知家人、安全护送、及时救治等注意义务。

    【法律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责任编辑:马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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