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孟津法院切实发挥司法职能,不断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健全完善协助执行机制、悬赏执行机制,针对有钱不还、四处藏匿的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惩戒措施,最大限度压缩失信者社会生存空间,助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近日,孟津区人民法院收到了洛阳某混凝土有限公司递交的结案申请书,案件的被执行人河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动将剩余案款全部履行完毕。
洛阳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骆某、河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骆某、河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洛阳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35万元及利息,后河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骆某经传唤未到庭,且经法院多次联系,均无法取得联系。被执行人河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收到传票后,多次主动到法院协商解决,但只愿意给付12万元,经执行干警多次协调,双方当事人均未达成一致意见。
执行干警对被执行人骆某、河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全面查控,查封了被执行人骆某、河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三辆汽车,并依法将骆某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对骆某、河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
被执行人因被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惩戒,生产、生活极不方便,随即与申请人洛阳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达成和解,私下将全部款项履行完毕,案件执结,法院依法解除了被执行人的强制措施。
守信者一路畅通,失信者寸步难行。今年以来,孟津法院累计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918例,限制高消费2531例,对失信被执行人形成强大威慑,切实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构建了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警示工作机制,不断提高社会公众信用意识,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社会氛围。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